Tau SWIR出口信息
出口信息–重要
Tau SWIR热像仪
所有Tau SWIR热像仪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(获批准可公开发布的数据除外)的出口由美国商务部(USDOC)负责监管,因此在将Tau SWIR热像仪出口、再出口或再转让至美国或加拿大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之前,需要取得由USDOC签发的有效出口许可证。所有Tau SWIR热像仪的出口监管分类编码(ECCN)为6A003b.4.a。
为取得Tau SWIR热像仪的有效出口许可证,FLIR应向商务部提供两种表格:
- BIS-711表和最终收货人或购买人声明,这两种表格必须由收货人和最终用户填写。FLIR的出口员工再将填写过的表格转发给USDOC。禁止在未经美国政府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出口、再出口或再转让Tau 2热像仪或相关技术资料。有悖于美国法律的行为一律禁止。
- FLIR的交易信息表。同时请参考FLIR出口情况说明书。
一般信息
FLIR聘请了贸易合规专家团队,我们的专家精通出口规定与规章制度,能够帮助我们公司的客户解答出口疑问及其关注的问题。如果FLIR向想要在美国出口或再出口FLIR热像仪的客户提供一台热像仪,则无论此热像仪是否已集成到另一产品当中,此客户均应负责向美国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所需的出口许可证。有悖于美国法律的行为一律禁止。
监管热像仪出口的政策由美国政府制定,为保证FLIR符合政策要求,我们必须确保我们的客户同意这些条件。
如果您对FLIR OEM热成像产品的出口情况有任何问题和疑虑,请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至[email protected]